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文化产业新型业态,激发文化创新活力,打造文化产业增长新引擎,现将2025年度宁波市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园区运营机构(含运营企业和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管委会)),已规范运营1年以上。
宁波市域范围内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业态,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实现文化产业资源、文化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优先认定文化内涵丰富、新业态企业集聚及对内容文化产业和数字文化产业等重点领域扶持力度大的优秀园区。
(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在符合以下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
1.具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规范运营1年以上(时间截至2024年底);
2.园区内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文化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能为文化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
3.园区具有明晰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
4.社会效益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在吸纳就业、公益服务、提升城乡空间品质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5.园区内文化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6.集聚文化企业30家以上,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70%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60%以上;
7.年度园区内文化及相关产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且占园区总产值的50%以上,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
8.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负面行为;
9.园区内企业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合法、健康,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10.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在符合以下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示范园区除具备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指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示范园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年度园区内文化及相关产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且占园区总产值的70%以上,税收总额1500万元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80%以上;
3.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产业环节高端,在本市或区域内具有较强先导性、示范性,在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企业上规引导、新兴业态培育、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登记和交易等方面成绩突出;
4.获得省级以上同类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可优先认定。
(三)在具备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第1、2、3、4、8、9、10等条件,但未满足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第5、6、7条款中的部分指标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培育文化产业园区,择优认定。
(二)2025年度宁波市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表;
(三)园区设立证明文件,提供街道(乡镇)及以上层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情况介绍(包括园区近年来的发展成果、主要业态、特色产业、综合配套、服务平台、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
(五)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财务报表;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名录和文化法人单位名录(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时间截至2024年底);
3.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园区总产值、文化产业总产值等(专项审计报告数据时间截至2024年底);
4.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文化法人单位完税总额证明材料(时间截至2024年底);
5.若申报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但非园区业主的,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主体同时也是园区业主,则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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