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9号28幢工业用房所有权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受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并经镇土资拍
司将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举行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9号28幢工业用房所有权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1010099号,证载建筑面积:23936.06㎡;土地证号:镇国用(2007)第0006105号,证载土地面积:44238㎡,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带租拍卖,起拍价人民币:5900万元,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限工业用地经营资格的单位。
三、标的咨询、看样:即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前可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拍卖公司联系看样。
四、保证金交纳及竞买登记:1.竞买人须于2013年2月26日上午11时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帐号:01,开户行:浦发银行镇海支行),以资金到账为准。2.竞买人凭第二代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银行收款凭证(均原件)到镇海法院509室报名并开具保证金收据。3.竞买人于2013年2月26日下午4时前凭法院收据、第二代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均原件)到拍卖公司办理拍卖登记手续,或者先将法院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拍卖公司,并携带原件于2月27日上午9:30前到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五、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注:1.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可登记参加竞拍,未参加登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于拍卖日到场。3.因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之江拍卖:联系电线(传真)公司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恒富大厦2号楼1609室
联系电线(传真)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竺家巷95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本公告信息同步刊登在宁波之江拍卖有限公司
受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并经镇土资拍[2013] 1号核准,本公
10时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举行拍卖会。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9
28幢工业用房所有权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1010099号,证载建筑面积:23936.06㎡;土地证号:镇国用(2007)第0006105号,证载土地面积:44238㎡,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带租拍卖,起拍价人民币:5900万元,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二、竞买人条件:限工业用地经营资格的单位。
三、标的咨询、看样:即日起至2013
2月25日前可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拍卖公司联系看样。四、保证金交纳及竞买登记:1.
2013年2月26日上午11时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帐号:01,开户行:浦发银行镇海支行),以资金到账为准。2.竞买人凭第二代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银行收款凭证(均原件)到镇海法院509室报名并开具保证金收据。3.竞买人于2013年2月26日下午4时前凭法院收据、第二代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均原件)到拍卖公司办理拍卖登记手续,或者先将法院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拍卖公司,并携带原件于2月27日上午9:30前到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五、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注:1.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可登记参加竞拍,未参加登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于拍卖日到场。
因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六、之江拍卖:
联系电线(传真)公司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恒富大厦2号楼1609室
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竺家巷95号中央商座4-2七、法院监督电线
工商监督电线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本公告信息同步刊登在东南商报、宁波日报、浙江日报、今日镇海上。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9号28幢工业用房所有权及工业用地使用权
1、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在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拍卖登记时,要向本公司出示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如不登记参加竞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利。
2、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房、地若初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并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价款;拍卖财产范围以评估报告为准,财产以实物移交时现状为准。
3、本次拍卖标的物房产证载建筑面积23936.06平方米,土地证载面积44238平方米,无证建筑物约1057.7平方米,以及钢棚、围墙、伸缩门等附属物。
4、本次拍卖标的物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5、本次拍卖标的物设有租赁权:
①其中建筑面积约8100平方米、土地面积约9500平方米的厂房土地已租给宁波建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期至2017年3月1日止,租金已付至2013年2月底(详见租赁合同);
②其中建筑面积约4920平方米的厂房已租给宁波市镇海骆鼎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租期至2016年1月19日,租金已付至2013年1月。该公司在取得租赁权后又将其中约2640平方米的厂房转租给宁波盘阳机械有限公司,骆鼎公司、盘阳机械均向抵押权人作出承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自愿解除租赁合同(详见租赁合同和承诺书);③其中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厂房已租给宁波锻压机床厂,租期至2016年1月19日,租金已付至2013年1月。该公司在取得租赁权后又将其中约1716平方米的厂房转租给杨华荣个人,宁波锻压机床厂向抵押权人作出承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自愿解除租赁合同(详见租赁合同和承诺书);
④其中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厂房(各400平方米)均已租给宁波市镇海桑盈机电配件厂,租期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已付至2013年8月底(详见租房协议书二份)。
6、本次标的物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应提前自行了解清楚。
7、本次标的物若有水、电、物业、有线电视、卫生费等费用拖欠,均由买受人承担,由租赁合同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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