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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admin1年前 (2024-09-27)宁波产业信息105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争创对外开放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2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8〕62号)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奖励资金支持范围、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8〕62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中国民营百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内外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1.工业、金融、保险、港航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按照行业“一事一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除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基金、投资性公司(指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外方股东贷款等及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以外的其他项目。

  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新引进特别重大项目申请“一事一议”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引进项目应为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项目或需快速回应的紧急重特大拟落户项目,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总部、区域中心类项目:仅限于境外世界500强(福布斯最新排名,下同)、中国2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最新排名)、中国民营百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最新排名)等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项目,且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内资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服务业类项目: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利用外资2亿美元及以上;内资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农业类项目: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

  4.其他项目:仅限于对促进我市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突出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项目。

  1.要求列入“一事一议”项目的请示,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发展目标、落地区域,以及区县(市)政府的配套扶持政策,申请市级综合扶持政策的具体要求。

  2.项目简介,包括实施单位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建设方案、要素保障,以及投入产出情况等。

  3.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证明材料。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招商引资政策兑现。

  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并购,下同)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下同),按照每千万美元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工业、金融、保险、港航服务业等行业招商引资已出台同类政策的,按照行业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执行。

  除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基金、投资性公司(指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外方股东贷款等及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以外的其他项目。

  以现金(现汇)和境外实物形式到资的注册资金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下同),不包括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实物资产按海关申报单上注明的物值或专业机构出具的作价依据折算。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单一年度实缴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新设项目登记注册日、增资(并购)项目变更登记日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发生。

  1.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外资到位次年先给予政策标准30%的奖励,资金累计实际使用(仅指费用性支出及形成实物资产的支出,不包括债权和股权等投资类支出)超过认缴注册资本10%的,次年拨付剩余70%奖励资金。

  2.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增资、并购项目,增资、并购资金到位次年起分三年按照政策标准的50%、30%、20%逐年拨付奖励资金。

  3.新设、增资、并购项目资金到位次年起3年内若发生减资、注销、迁出我市等行为的,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应予以全额退缴。对境外投资方利用项目投资途径投入的远超项目实际所需的注册资本金,经评估核实后,可酌情核减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

  对符合项目落户奖励条件且外资占股超过40%的项目,其投产运营三年内首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仅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比引进当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当年市级财政贡献的20%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工业、金融、保险、港航服务业等按我市已出台的行业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工业、金融、保险、港航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招商引资政策的,按照行业招商引资政策执行,本条政策不予支持。其他项目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三)增资、并购项目地方财政贡献增量计算

  对政策有效期内发生增资、并购行为的,地方财政贡献增量是指完成增资和并购法律手续次年起三年内,地方财政贡献比增资并购当年首次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我市行政区域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或实到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增资、并购,下同)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按照引进当年实缴资本的5‰给予招商中介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于外资世界500强项目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对新引进港航服务业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相关行业已出台中介机构招商引荐奖励政策的,按行业政策规定执行。

  1.申报主体。申请奖励的招商中介机构仅限于依法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战略咨询机构、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园区运营商、异地宁波商会以及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聘任的招商顾问。上述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园区运营商指的是在我市登记注册,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开发建设协议,主要从事工业、服务业地产(不包括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投资、建设、运营、招商等业务的民营企业主体,不包括政府自身所属的从事开发建设、招商运营业务的国有公司。上述异地宁波商会指的是全国各地级市以上,在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备案的团体组织。

  (1)工业、服务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中介机构招商引荐奖励的,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2)除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基金、投资性公司(指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外方股东贷款等及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以外的其他项目。

  3.境外世界500强项目指的是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项目。

  (1)新引荐项目登记注册当年起至本细则有效期内,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累计应在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引荐年度重点招商产业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不设门槛。

  (2)产业园区运营商在园区内引进的项目,按单一年度统计(内外资分类统计),新缴注册资本可多个项目合计计算,该年度新缴注册资本应在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增资、并购项目。在企业完成增资、并购手续当年起至本细则有效期内,按单一年度统计,该年度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实到资金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形成投资(仅指固定资产投资)。

  1.对于新引进项目,自项目登记注册当年起至本细则有效期内累计实缴资本达到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人民币)年度起,次年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对于新引进的外资世界500强项目,自项目登记注册当年起至本细则有效期内累计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的次年,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市招商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对于新引进的年度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内项目,次年按照指导目录明确的奖励标准拨付奖励资金,单一项目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4.对于增资、并购项目,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按照上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招商中介机构在引荐项目前,应向拟落户属地招商部门报送《宁波市招商中介项目信息推荐表》(详见附件1),由属地招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备查。

  2.申报增资、并购项目引荐奖励时,引荐人需提供一份由项目方董事会决议的项目引荐人确认书,以此证明引荐人在企业增资、并购期间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招商中介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招商部门申报,属地招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于当年4月20日之前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享受“一事一议”财政持政策支持的,相关资料同步上报。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对申请“一事一议”政策奖励的企业,应根据“一事一议”具体财政扶持政策内容,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对申请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应提交《宁波市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含增资、并购)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申请重大外资项目业绩奖励的企业,应提供《宁波市重大外资项目业绩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4. 申请中介机构招商奖励的,应提供《宁波市招商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新引进项目详见附件4-1;增资并购项目详见附件4-2;园区运营商详见附件4-3)及相关证明材料。

  1.对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由项目落户地区县(市)政府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提出申请,市招商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扶持政策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对申请“一事一议”外项目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结果基础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评估后,拟定奖励对象及金额,并在市商务局外网公示。

  (三)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一)本办法所称外资企业(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境外实物、其从境内投资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润等形式出资设立的企业;所有非美元外汇均按照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

  (二)项目引进过程中,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长期未投产运营的,除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切块安排的用于吸引外资方面的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宁波市商务局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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