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保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过几年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先后获批为“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和“浙江省(宁波)数字外贸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进一步规范产业园的运营和管理,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产业园由宁波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运营管理,具体负责产业园发展规划、项目招商、考核评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一)业态准入原则。工商注册地在宁波保税区(含北仑港综合保税区,下同),以人力资源业态及为人力资源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为主。重点引进以服务数字经济为特色的人力资源机构,优先支持服务层次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企业入驻。入驻企业的关联企业可以一并入驻。
(二)面积适用原则。为提高产业园利用效率,在保证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租用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25平方米。
(三)动态调整原则。实际经营业务、入驻人数等不适合当前租住场地的,及时调整或退出。
(一)企业填写《宁波保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附件)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企业业态、经营资质、业绩状况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答辩评审。同意入驻的出具《准予入驻决定书》并办理入驻手续。
从事人力资源业态或为人力资源机构提供配套服务,且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大于25平方米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补贴。
其中,就业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及为人力资源机构提供配套服务且该类业务的营业额(或税收)占企业总营业额(或税收)达到80%以上的机构财政贡献指标减半核算。
(二)建立区校合作关系的高职院校的办事机构、政府派驻的相关机构免交租金(含物业、水电费用)。
1.区内企业开展会议、培训等活动或区外企业开展针对区内企业员工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可申请免费使用产业园内培训教室、会议室及相关设施设备。
(一)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租、面积调整及租金补贴的依据。
(二)入驻企业提前终止协议的,须提前15日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租手续。
(三)入驻企业常年达不到考核要求、影响产业园内秩序、违法违规经营或有其他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应退出情形的,将责令退出。
(一)人力资源产业一条街店面房及入驻产业园的其他企业、机构,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入驻评审和考核管理。
(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宁波保税区人力资源大厦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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