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将筹建这类住房213万套(间) 主要供应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
其中,市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30%以上,市区建设筹集12万套(间),余姚市、慈溪市分别建设筹集2.7万套(间)、4.9万套(间);象山县、宁海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15%以上,分别建设筹集0.6万套(间)、1.1万套(间)。
日前,宁波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计划、建设标准、区域布局、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以及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和审批做了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其中市六区建设筹集12万套(间)。房源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的区县(市)内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
其中,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在租金标准方面,兼顾保障对象“可负担”和企业的“可持续”,其中: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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