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 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 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任免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共八个工作机构。
版权声明:本文由青岛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