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4]22 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4〕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 定》(浙委发〔2013〕22 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 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4 号),进一步加大对工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 支持力度,促使其不断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特 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扶持范围 (一)纳入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的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
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上年度本地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所缴纳增值税、营 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单位土地利税额不低于当地工业企业平均水 平;创新能力强,国内行业地位较高,产业链长,对区域经济和块状特色产业带动性 强、初具总部经济业态的重点骨干企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 政局另行制定。 二、加大税费支持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两年,与其协作配套的宁波大市范围内 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增幅达到或超过龙头企业的,该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县 (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予以承担。 (三)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利建设基金。 三、完善要素保障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能源、资金、环境容量指标向龙头企业倾斜。需用 地的龙头企业项目优先纳入市土地统筹指标工业用地项目储备库,市、县(市、区)两 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应充分考虑龙头企业用地项目的需要,各地盘活的建设用地应 优先安排龙头企业项目或主要配套企业项目用地。龙头企业单个投资额超过 6 亿元且容 积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高于省定控制指标标准的项目,按《关于进一 步完善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3〕188 号)要
求,可先行用切块下达当地的计划指标进行报批,经市审查核实后追加等额的计划指 标。龙头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积 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推进企业加快发展速度,做强做大。鼓励已上
市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运用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工具,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四、支持兼并重组 (六)支持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扩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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