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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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3]224号
【颁布时间】2003-10-15
【实施时间】2003-10-15
【法规编号】347918什么是编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创业园、软件园等,下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土地市场特别是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占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是对现有未经国务院或省、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整合的原则是:撤销乡镇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区块,实行按项目报批用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强强联合、以强并弱”等措施,使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多只保留1—2个开发区。确具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需要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和确实需要扩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是核减部分开发区的规划面积。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项目供地”的原则,对开发区的基本农田除确需近期开发的外,各地在清理整顿中,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区用地,要相应核减控制面积。
六是依法处理闲置和开发区撤、停后所占用的土地。对撤销、停办的开发区所占用的土地,违规占用、出让的土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对少数开发区的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进行置换或依法收回。收回的土地能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
重点清查国土资源部11号令颁布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市、县、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批地征地、违规干预土地执法等突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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