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下属国有公司用于招商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资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5]23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高科[2017]91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高科[2018]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通知》(甬创[2018]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及其管辖的创新创业园(含研发园、创业园、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管委会授权委托中心管理的管委会全资国有企业宁波市创新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创公司”);
(二)双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市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宁波高新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设公司”);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系指由下属公司所辖的各类厂房、办公用房、商铺、车位等国有资产,包括:
(二)下属国有公司承租运营的各类厂房、办公用房、商铺、车位等国有资产;承租资产须由下属公司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受管委会或中心委托管理的其他各类厂房、办公用房、商铺、车位等国有资产。
1.租赁价格按照基准价与适当浮动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浮动率由下属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或对入驻企业的年度考评(考核)结果确定。下属公司对入驻企业的相关考评(考核)办法须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基准价及相关浮动率原则上按下属公司现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下属国有公司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租赁价格明细表》)
2.根据周边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下属公司可对基准价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案由下属公司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对园区经济发展影响力特别大,或对园区形象有明显提升的入驻项目或企业,租赁价格可采取一企一议,由中心招商部门或下属公司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租用创新创业园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依法依规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中心招商引资项目,由企业填写《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2),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中心分管主任签字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下属公司招商引资项目,由企业填写《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2),经下属公司审核通过后,交中心招商部门及分管主任签字,报中心主任审批。对管委会要求须分管委领导审批的特定类型入驻企业,按管委会要求进行审批。
在安排入驻企业租用场地时,应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园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大面积租户的租赁;一般小型企业集中安排在同一楼层。
下属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的审批意见,通知承租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包括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收取租金等。
承租企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书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通信联络资料等。
入驻企业如因办公、生产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场地面积,须提前1个月向下属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场地调整申请表》(附件3),经下属公司审核后,交中心招商部门及分管主任签字,报中心主任审批。
下属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场地调整申请表》审批意见,与承租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结算租金后,办理场地调整相关手续。
入驻企业续租的,由下属公司根据各自制订的有关办法,对入驻企业进行年度考评(考核),并根据考评(考核)结果提出租赁价格方案;企业填写《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场地续租审批表》(附件4),由下属公司审批,并报中心招商部门备案。
下属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场地续租审批表》审批意见,办理续租手续。
入驻企业退租的,由企业填写《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场地退租(解约)审批表》(附件5),下属公司审批,并报中心招商部门备案。
下属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场地退租(解约)审批表》审批意见,办理退租手续。
1.入驻企业进行生产、办公、营业场地装修,须将装修方案报下属公司,经下属公司会同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下属公司与物业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重点关注场地装修、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入驻企业发生以下行为,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汇报。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用途;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3)从事批准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空置厂房、办公、营业场地达到3个月以上。
3.下属公司对所有入驻企业须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做到应收尽收,并登记管理台账。对拖欠、拒缴租金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及时向中心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下属公司对所有闲置资产应设置管理台账,并做好相关维护工作。下属公司与物业公司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重点关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1.内部设施管理。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2.外部设施管理。外部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消防设施和外墙玻璃、管网、变压器、路灯、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下属公司会同物业公司统一负责。
(一)入驻企业另有协议或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按照协议或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涉及的资产收入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甬高科办[2017]5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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