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头部条为进一步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方式 开 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 波 市推进“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办 发 (2017) 1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是指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制造业招商,成功引进宁波市行政区域外, 符 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的非财政性制造业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 册登 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产业平台等(不含政府部 门、财 政拨款设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 第三条招商中介机构确认 是指对以市场化方式新引进产业投资项目,并在项目介绍、推荐、 洽 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单 位确 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奖励申报条件 招商项目奖励分为产业投资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类中工业软件、工 业 设计、研发机构(含创新中心)、“制造业互联网”重大平台项目 (以 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类”)。
(一)申报产业投资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新引进注册的于 2017 年起开工建设并发生实际投资。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 5000 万元以上(含),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的项 目,单 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 2500 万元以上(含)。
3、项目已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 2017 年起新引进注册登记。 2、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设备、仪器、软件和人才引进投入, 下 同)在 500 万元以上(含)。 第五条奖励标准 1、产业投资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 1.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蕞高不得超过 500 万元。属于集成电 路、智能 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 投资额的 3%。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蕞高不得超过 1000 万元。 2、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资金的 1% 给 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蕞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项目资金认定 1、本文所涉及投资额确认原则为:设备、仪器已到厂或软件已 应用 并开具发票,其中已付款 60% (含)以上的按全额计入投资额, 不足 60% 的按实际付款额计算确认投资额;土建投资按实际发生金额 计算确认投 资额;人才投入按缴纳社保的人员实际发放工资数计算确 认投入额。 2、产业投资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的 实际 投入资金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 3、外资项目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 人民 币计算。 第七条奖励程序
1、备案。经招商中介机构引进有可能获得奖励的签约项目,在 项目 签约后,由项目引进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推进“中国制造 2025”工 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并 提供项目 及中介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招商中介机构向项目落户地 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落户地政府职能部门初审并确认 后,统 一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符合申报 条件 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 项目在 网上进行公示。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 合行 文下达资金。
第八条其他规定 1、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政策执行期限,可根据实际投入情 况分 期申报,也可累计申报。 2、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中人才引进投入,是指企业引进并已在 宁波 交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及以上人才工资报酬。 3、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 相关 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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