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宁波经济开发区 入区企业除享受中央政府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 于开发区 对 管 委 会 认 定 的 属 于 电 子 信 息 、生 物 化 工 、精 密 机 械 加 工 等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年 出 口 创 汇 3000 万 美 元 以 上 项 目 、 引 进 外 资 额 度 巨 大 项 目 和 对 于 我 区 开 发 建 设 有 重 大 意义的项目,宁波开发区管委会还专门设立了企业发展基金和高新科技发展基 金,在项目筹建、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对外贸易、 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土地 “八 通 一 平 ”( 通 路 、 通 电 、 通 蒸 汽 、 通 讯 、 通 有 线 电 视 、 上 水 、 下 水 、 排 污 和 土 地 自 然 平 整 ) 条 件 的 工 业 用 地 , 具 有 50 年 使 用 权 。 所得税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为 15%,国 家 赋 予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二 免 三 减 半 的 政 策 ,即 : 外 商 投 资 的 生 产 型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0 年 以 上 的 ,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 第 一 、 二 年 免 征 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税外收费 依法治区,大幅减少税外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杜绝乱收费。 基建补贴 企 业 在 筹 备 建 设 期 间 ,需 要 向 供 电 部 门 缴 纳 的 用 电 一 次 性 电 贴 费 ,由 开 发 区 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鄞州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含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 2 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后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 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 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 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 3 年享受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外资项目,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或者在中国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 40%。增资的企业和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 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 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 100%出口,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实行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然后分 5 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的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 原材料及相关料件,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5.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产设备, 增值税可全额退还。 鼓 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产设备价值的 40%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 甬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 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 利。 ·根据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享受优惠地价、财政补贴、费用减免等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支持各类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鼓励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 ·在宁波市辖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 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以及能源、交通、港口、 码头或国家鼓励项目或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 15%缴 纳),其中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 3 年 至第 5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依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 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臧征 15%至 30% 的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 70%以上的, 臧按 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 宁波市科技园区减按 10%的税率缴纳)。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 3 年减按 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 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延长 3 年减按 10%的税率 缴纳)。 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期限不少于 5 年, 经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 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 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宁波,除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对总投资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 高新科技项目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 区和省级开发区内的项目、 嫁接改造老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项目、 开发农业和创 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宁波市在土地价格、企业配套 设施等方面给予特定的优惠政策。 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宁波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 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汇出所得税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关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 年 4 月 1 日)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 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 宁波江北 为更好的实施《江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 意见》 (北区政办发【2007】57 号)文件,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有关内容解释 1、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验收合格并正式开始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 2、特色楼宇: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为同行业服务企业达 60%以上,且 入驻率达 70%,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 80%的商务楼宇。 3、楼宇经营管理主体:负责楼宇整体招商、商业宣传及为楼宇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的经营管 理公司,一般的楼宇销售商和物业公司不享受该政策。 4、国内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企业规模、行业地位或税收上缴等处于国内同行业前 20 位, 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总部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或或具有一定规模的控股公司总部(拥有 3 家以上子公司) 。 6、国家知名品牌:仅指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7、有关百分比均按面积计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 2008 招商引资政策各项补助、奖励,需填报 2008 江北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申报材 料封面,及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 1) 。 2、申报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补助所需材料:商务楼宇房产证复印件、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及 主营业务介绍(附件 3) 。 3、申报鼓励培育特色楼宇补助所需材料:商务楼宇房产证复印件、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 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附件 3) 。 4、申报鼓励培育特色楼宇补助所需材料:商务楼宇购买合同、代销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入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及 主营业务(附件 3) 。 5、 申报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补贴所需材料: 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特色楼宇的需增加:所有入驻企业名单 及主营业务(附件 3) 。 6、申报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所需材料: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介绍。 7、申报引进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企 业情况介绍。 8、申报鼓励引进先进工业项目所需材料: (1)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国 税、地税复印件; (2)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或者国家知名品牌产品证书和商标复印件。 9、申报鼓楼引进制造业知名企业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件、国税、地税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 10、招商引资引荐奖部分另附 所有提供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 报资格。 三、政策实施程序 1、各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项目引荐奖励可由街道(镇、工业区)代为申报。 2、区招商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 3、所有申报项目经初审、汇总后报区招商领导小组审定。 4、审定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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