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关于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方正”)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持续推进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业务的全国性布局,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充分利用安徽省的产业集群区位优势。公司拟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能源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本协议”),计划在当地新设控股子公司,拟投资建设新能源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和零部件的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分两期投资建设。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建设内容及规模: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一期先期租赁 20000平方米厂房,建设 12条锂电池结构件及其零部件生产线,主要从事方形、圆柱形电池结构件的生产、制造与销售。二期在一期达产基础上,规划占地约120亩,新增40条产线及锂电池pack组装线
甲方提供乙方用地支持和政策补助,支持考核和兑现将按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方式、时间和金额进行。甲方为乙方和项目企业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积极支持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1)乙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经营,保证取得的本协议约定的支持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用途。
(3)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项目用地转让给第三方、改变项目用地用途。
(4)乙方承诺在存续期内须在巢湖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得将工商登记和税务关系迁出,不得将已落户巢湖区内业务转移,不得将营业收入和税收转出巢湖区。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于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后正式成立,并于乙方履行完毕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
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推动宁波方正进入锂电池结构件产业,同时带动公司自身锂电自动化设备业务进一步发展,促进公司在锂电池产业立足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从而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尚未成立,相关业务尚未开展,未来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尚需提交相关地区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登记核准,能否完成监管备案等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积极防范和应对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就上述对外投资的进展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业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良好,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对公司2021年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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