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头部章 总则 头部条 为引导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 “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 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 策,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园区”是指宁波市内以人力资源产 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 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 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 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 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包括独 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用于出 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 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引导原则。
(四)重点人力资源产业领域和创新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优 先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 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 级及以下级别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 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 3000 平方米以 上,入驻 20 家(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园区内 人力资源产业总产值在 5 亿元(含)以上;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园目标、性质、 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 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 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五)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 台),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 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 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人社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 知。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企业或运营管理机 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 本情况、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入驻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宁波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或政 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 (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四)园区入驻机构名录、产值及服务类型相关材料;
(五)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总完税证 明;
第九条 各园区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 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
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地区人力资 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会同县(市)区相 关部门对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园区推荐给 市人社局。
第十条 市人社局在收到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的园区推 荐材料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市级园 区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对拟定的园区认定名单,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 授予“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园区的建设管理采取“市县共建、 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社局指导市级园区建设发展,县(市) 区人社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经 济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许可、相应政策 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建立市级园区年度考核制度,会同市有 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内容包
括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市级资助经费使用经费、入驻机构变 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人才工 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经认定后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市人才专项 资金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 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 40 万元; 2、第二年考核合格的,拨付 40 万元; 3、第三年考核合格的,拨付 20 万元;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资金,并给予警告, 限时整改。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资金。整 改后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资金,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 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入园机构的房租补 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机构培育、机构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十六条 在园区的考核基础上,市里将优先推荐优秀市级 园区申报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 市级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在扶持资金、土地指标、 人才引进、宣传推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园区,对挂牌国家、省级人力资源 服务产业园区,再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市级人力资源产 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好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 理,每半年对园区入驻机构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 园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 测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起实施,实施 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 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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