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辉煌十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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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辉煌十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商局物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辉煌十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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