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3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其主要负责人韩某倬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根据2023年兰江街道“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和“两手抓、双胜利”专项整治行动要求,2023年8月4日,兰江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韩某荣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韩某倬未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职责。8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予以立案调查;当天对主要负责人韩某倬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同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9月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韩某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韩某倬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余姚市某乐器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3年6月16日,根据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梨洲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乐器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有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唯一通道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生产车间一台砂轮机缺防护罩,两台冲床缺防护罩,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6.1.6)。6月1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乐器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余姚市某乐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乐器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有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余姚市某五金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7月12日,根据余姚市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求,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五金加工厂车间负责人闫某红的陪同下,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铝制品、锌制品抛光场所现场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该厂为涉爆粉尘企业,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月1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五金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余姚市某五金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9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五金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3年5月25日,根据临山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及镇应急消防管理所专项执法行动以及临山镇“厂中厂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安排,临山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人员石某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砂光机上方未设置火花探测器以及消除火花的装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4.5);电焊车间员工吴某兴和梁某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进行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该厂为工贸企业,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楼、三楼车间放置4桶油漆稀释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三楼油漆喷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喷台左侧控制柜未防爆,敞开式喷房口左右3米未防爆,垂直1米处电气设施未防爆;三楼、四楼油漆暂存库未设置防爆机械排风,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未设置防流散措施等,储存88桶20KG的百川漆PU透明底漆(闪点30°)、7桶180KG的聚氨酯漆稀释剂(闪点3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对其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6月1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9月1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案。2023年7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甬B安经(2021)00**)总经理陆某江陪同下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将车间二的三层厂房出租给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油性墨水,现场存放有墨粉、纯水、松香树脂等化学品,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且未对现场条件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7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1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某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2023年7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方某杰陪同下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车间二的三层厂房内存放有墨粉、纯水、松香树脂等化学品并且生产油性墨水,执法人员依法对成品墨水进行了抽样取证并送检,7月13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确认抽样取证中的马克墨水45号(黄色)、马克墨水99号、白板墨水WBM-528(批号230701)、记号墨水红、记号墨水绿,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共取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1125元,且未对现场条件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7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9月1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陕西某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案。2023年6月15日,根据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某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余姚开展的安全评价报告未进行公开,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当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某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陕西某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8月1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陕西某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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