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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宁海县人民政府桥头胡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宁政复【2021】13号)

admin8个月前 (09-27)宁波产业信息19

  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桥头胡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桥头胡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自2020年11月10日起向被申请人提交了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作出补正及内容说明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 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予处理。被申请人以大量、雷同、重复等名义为由拒绝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桥头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农业农村政策等政府信息,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应需公众广泛知晓,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开,申请人无法查阅到所需的信息,无奈之下,只能依申请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滥用行政职权,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经统计,自2017年以来,申请人长期、大量地以拆分的方式,以申请人本人及其父亲等人的名义,在部分内容系申请人保存或持有的情况下,提出雷同、重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1件,提起诉讼27件,其中,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22日在短短的时间内,又向被申请人提交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之多明显超过合理范围。2021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说明申请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从申请内容和范围、申请数量、申请频次、申请目的来看,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明显超出了普通群众对政府信息的正常合理需要范围,偏离了公民依法、理性、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初衷和立法目的,扰乱了公共秩序,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予处理。二、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达13项。由于内容多和杂,经延期且补正后,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 10日、11月 18日、11月30日、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 5 件信息公开申请 ,所需信息内容分别描述为:

  一、提***:(一)地基款定金交付名单中46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二)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张某一、刘某一、马某一、胡某四、胡某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产证、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及补偿凭证。经补正后,拆迁补偿安置依据明确为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补偿凭证为出账票据及银行支付凭证;

  二、要求提***桥头胡村自主改造名单、自主改造房屋位置、自主改造房屋评估报告及自主改造补偿协议书;

  三、要求提***:(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桥头胡村协议号QAM-177已安置庙后塘1.5间计207平方米的凭证、明月家园计89.6平方米的凭证、货币安置计89.6平方米的银行转账凭证;(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桥头胡村协议号QAM-065明月家园计89.6平方米的凭证、货币安置计44.8平方米的银行转账凭证;

  四、要求提***刘某二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出账票据及银行支付凭证;

  五、要求提***:(一)桥头胡街道办事处拟定的撤村建居方案;(二)村民会议通过(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要求通过)撤村建居的决议(与会人员须签字盖章);(三)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同意撤村建居报告;(四)桥头胡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政府提出要求撤村建居的请示;(五)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撤村建居的批复文件;(六)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村民已经全部农转居户籍证明书;(七)桥头胡村原村庄规划及现村庄规划。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 10日、11月 18日、11月30日、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进行了审核。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11月 1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由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的材料复杂,需进行详细查找检索,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12月24日告知申请人涉案政府信息分别延期至2021年1月13日、1月25日前答复。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其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拆迁补偿安置,“阳光拆迁”应当坚持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申请人身为合法公民本就有监督权,亦属同区块拆迁户,以上信息公开申请补偿安置信息是否公平、公正、合法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申请人提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 29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自2017年以来,长期、大量地以拆分的方式,以申请人本人及其父亲等人的名义,在部分内容系申请人保存或持有的情况下,提出雷同、重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1件,提起诉讼27件,其中,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22日在短短的时间内,又向被申请人提交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合理范围,同时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合理。从申请内容和范围、申请数量、申请频次、申请目的来看,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明显超出了普通群众对政府信息的正常合理需要范围,偏离了公民依法、理性、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初衷和立法目的,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公共资源,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予处理。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统计,申请人在2017年至2020年7月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999年桥头胡某六五金工具厂东西面61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7年 5月 3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申请。

  2、2017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2]第7056号”。2017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第5202号”。2017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4、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4]第5132号”。2017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5、2017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农审报[2016]5号2014年胡某七10000000元(壹佰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和银行支付凭证及用途”。2017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6、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1)2012年宅基地选位费收入46012450元(肆仟陆佰零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银行进账凭证;(2)、2013年宅基地选位费收入29431920元(贰仟玖佰肆拾叁万壹仟玖佰贰拾元)银行进账凭证;(3)2014年宅基地选位费收入170000元(拾柒万元)银行进账凭证。”2017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7、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09年春芳旅社拆建费1700628(壹佰柒拾万零陆佰贰拾捌元)银行进账凭证及拆建评估报告和协议。”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8、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2014年宅基地选位费退回476950元(肆拾柒万陆仟玖佰伍拾元)退回银行进账凭证。”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9、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2013年宅基地选位费退回196902750元(壹仟玖佰陆拾玖万贰仟柒佰伍拾元)退回银行进账凭证。”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0、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2012年宅基地选位费退回7433000元(柒佰肆拾叁万叁仟元)退回银行进账凭证。”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1、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2012年宅基地选位费9587318元(玖佰伍拾捌万柒仟叁佰拾捌元)和2013年宅基地选位费40000元(肆万元)支出银行凭证。”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2、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2014年李某一310000元(叁拾壹万元)进账凭证和2014年李某一150000元(壹拾伍万元)银行支付凭证及用途。”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3、2017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13年胡某八80000元(玖捌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和2013年胡某八80000元(捌万元)银行支付凭证及用途。”2017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4、2017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5号:2013年韩某一10800元(拾万零捌仟元)银行进账凭证和2013年韩某一10800元(拾万零捌仟元)银行支付凭证及用途。”2017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5、2017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政府财政下拨桥头胡村浙土字[2010]第0448号地块19.3356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进账凭证及桥头胡村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用用途去向凭证。”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16、2017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小商品市场2009年1650000元(壹佰陆拾伍万元)来由及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7、2017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5号:小商品市场2012年70000元(柒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协议承包合同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17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8、2017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6]5号:浦岭茶场承包款2012年180000元(拾捌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协议承包合同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17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19、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09年街道土地征用预拨款38000000元(叁仟捌佰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及发放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20、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10年街道土地征用预拨款6500000元(陆佰伍拾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及发放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21、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11年街道土地征用预拨款29000000元(贰仟玖佰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及发放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22、2017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11年中心小学土地补偿费229432元(贰拾贰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银行进账凭证及发放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11年中心小学土地补偿费229432元(贰拾贰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银行进账凭证”属于公开范围,该地块使用权为村集体,不存在发放安置情况,无法提***发放银行支付凭证。

  23、2017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宁农审[2013]6号:2010年长潭小区两改房补助款3680000元(叁佰陆拾捌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及发放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10年长潭小区两改房补助款3680000元(叁佰陆拾捌万元)银行进账凭证”属于公开范围,不存在发放银行支付凭证。

  24、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3年桥头胡村郑峰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存款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25、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3年桥头胡村胡某八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收款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26、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4年桥头胡村李某一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收款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27、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3年桥头胡村胡云江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存款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28、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3年桥头胡村村民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收款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29、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3年桥头胡村韩某二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收款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0、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长兴茂丰花木有限公司苗木******、街道领导签名、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该******属于内部财务凭证,不予公开。

  31、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新昌县大市聚镇石氏园艺场苗木******、街道领导签名、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该******属于内部财务凭证,不予公开。

  32、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杭州萧山碧能花木园艺场苗木******、街道领导签名、银行支付凭证。”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该******属于内部财务凭证,不予公开。

  33、2017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03年度-2005年度审计报告及2006年度-2008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34、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3年度支付韩某一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5、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4年度支付李某一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6、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3年度支付郑某一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7、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3年度支付胡云江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8、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3年度支付韩利军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39、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4年度支付村民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40、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4年度支付胡某七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3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41、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3年度支付胡某八资金款项银行走账凭证、财务用途详细说明、各级审查、审核、核准签名同意批准书、成员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全部。”2017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42、2017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09年桥头胡村小商品市场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存款凭证及相关协议。”2017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43、2017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城路/办事处绿化提升工程、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决算依据街道领导签名、银行支付款凭证。”2017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提***其申请公开的“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城路/办事处绿化提升工程、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清单”,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44、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黄墩港周边环境整治工程二期(S311省道黄墩桥-西吕村沿线两侧):一、中标通知书;二、招标文件;三、投标函及其附录;四、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五、通用合同条款;六、技术标准和要求;七、图纸;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2017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在宁海县公共交易资源交易信息网上进行公开。

  45、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09年桥头胡村小商品市场1650000元(壹佰陆拾伍万元)各经营户主签约的出租协议、上交租费、报街道三资管理结报账单和备案协议,全部。”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46、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09年桥头胡街道土地征用预拨款双委会同意决定成员意见、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桥头胡街道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协议、报街道三资管理站结报备案协议、土地征用款桥头胡街道划转桥头胡村银行走账凭证、村收款凭证、由承包户签订的协议登记的补偿签字清册、公示的分配方案。”2017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09年桥头胡土地征用款桥头胡街道划转桥头胡村银行走账凭证、村收款凭证、由承包户签订的协议登记的补偿签字清册”已提***,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

  47、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0年桥头胡街道土地征用预拨款双委会同意决定成员意见、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桥头胡街道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协议、报街道三资管理站结报备案协议、土地征用款桥头胡街道划转桥头胡村银行走账凭证、村收款凭证、由承包户签订的协议登记的补偿签字清册、公示的分配方案。”2017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10年桥头胡土地征用款桥头胡街道划转桥头胡村银行走账凭证、村收款凭证、由承包户签订的协议登记的补偿签字清册”已提***,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

  48、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1年桥头胡街道土地征用预拨款双委会同意决定成员意见、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桥头胡街道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协议、报街道三资管理站结报备案协议、土地征用款桥头胡街道划转桥头胡村银行走账凭证、村收款凭证、由承包户签订的协议登记的补偿签字清册、公示的分配方案。”2017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11年桥头胡土地征用款桥头胡街道划转桥头胡村银行走账凭证、村收款凭证、由承包户签订的协议登记的补偿签字清册”已提***,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

  49、201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1年桥头胡村中心小学土地补偿款双委会同意决定成员意见、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报街道审核同意批准书、报街道三资管理站结报备案协议、土地补偿费桥头胡村银行取款凭证、报街道三资管理站入账凭证。”2017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报街道三资管理站入账凭证”已提***,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

  50、201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2003年-2016年各年批准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2003年-2016年返回桥头胡村土地多少亩。”2017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4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03年-2016年各年批准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表述清楚,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

  51、201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数据,票号:NO.07052753,上报桥头胡街道三资集体财务管理站审核联签票据。”2017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无法提***。

  52、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4年桥头胡村胡某七上交收款收据、上报街道三资管理项目名称、入账结交凭证、收支账目、银行收款凭证。”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53、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3年宅基地选位项目村两委会决定书、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签名同意书、建议及处理情况、桥头胡项目申请书、审查、审核同意书、项目预算报告核准同意书、事前事后公告、宅基地选位费银行走账汇款凭证、桥头胡街道三资管理财政入账凭证。”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54、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2年宅基地选位项目村两委会决定书、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签名同意书、建议及处理情况、桥头胡项目申请书、审查、审核同意书、项目预算报告核准同意书、事前事后公告、宅基地选位费银行走账汇款凭证、桥头胡街道三资管理财政入账凭证。”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55、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2014年宅基地选位项目村两委会决定书、村民代表讨论会议记录签名同意书、建议及处理情况、桥头胡项目申请书、审查、审核同意书、项目预算报告核准同意书、事前事后公告、宅基地选位费银行走账汇款凭证、桥头胡街道三资管理财政入账凭证。”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桥头胡村两委会咨询。

  56、2016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浙土字A(2010)-044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其中桥头胡村19.3356公顷被征地用户名单、补偿费发放名单、安置名单;2、宁海县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因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再次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向被申请人检索查询。

  57、2017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街道土地利用总规划图以及2010-2015年各年度村民住宅审批申报材料的相关信息。”2017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告知的网站查询,向被申请人检索查询,2010-2015年各年度村民住宅审批申报材料的相关信息不存在。

  58、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09年-2016年度桥头胡村各组土地征收兑现发放清单中的各户征地协议和各户主土地征地款兑现发放领款人签名清册、银行走账凭证、桥头胡村发放土地征收补助款、向各级申请发放的申请报告和各级核准的同意批准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的分配方案。”201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09年-2016年度桥头胡村各组土地征收兑现发放清单中的各户主土地征地款兑现发放领款人签名清册、向各级申请发放的申请报告和各级核准的同意批准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的分配方案”不存在,桥头胡村各户征地协议及发放的发放的凭证资料共有2106份,若需查询,可到街道进行检索查询,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见附件。

  59、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街道2010年1月19日票据号码38748644号进账单款项来源、县财政下拨桥头胡街道财政银行走账凭证。”2017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提***2010年1月31日县科技园区下拨的银行记账凭证及街道下拨桥头胡村的650万元记账凭证询。

  60、201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09年台风灾害损失登记上报街道救济补偿各级审查审核、核准同意书、下拨救灾款银行走账凭证、街道入账凭证、台风灾民损失救济款发放各灾民领款签字名册。”2017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09年台风灾害损失登记上报街道救济补偿各级审查审核、核准同意书”不存在,“下拨救灾款银行走账凭证、街道入账凭证、台风灾民损失救济款发放各灾民领款签字名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如确有需要,请进一步说明理由及用途,方能提***,现提***2009年莫拉克台风收支明细。

  61、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街道负责人与桥头胡村负责人签订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合同。”2017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提***桥头胡街道负责人与桥头胡村负责人签订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合同复印件。

  62、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街道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单位(桥头胡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经县政府、街道、村签字盖章,浙江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及附件,包括生态公益林小班登记表(小班卡)、公益林小班位置图、经营单位签名表,全部。”2017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提***宁波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合同,以及附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小班详表),无其他信息。

  63、2017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改造模拟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复。”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开告[2017]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64、2018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旧村改造C地块模拟拆迁签约率95%的签约名单。”2018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已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公告张贴方式在桥头胡村办公楼三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可自行前往桥头胡村办公楼三务公开栏查阅。

  65、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棚户区改造A地块签约率已达95%的签约名单。”2018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已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公告张贴方式在桥头胡村办公楼三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可自行前往桥头胡村办公楼三务公开栏查阅。

  66、2018年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C区块、A区块每户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确认表。”2018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公告张贴方式,张贴了被拆迁房屋权属人名单,而桥头胡村C区块、A区块户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确认表数量较大,若需查询,可到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进行检索查询。

  67、2018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宁农审报[2016]5号桥头胡村李某一150000(壹拾伍万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2、宁农审报[2016]5号桥头胡村郑某一2013年40000(肆万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3、宁农审报[2016]5号桥头胡村胡某八2013年80000(捌万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4、宁农审报[2016]5号桥头胡村韩利军2013年108000(拾万零捌仟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5、宁农审报[2016]5号桥头胡村胡某七2014年1000000(壹佰万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6、宁农审报[2016]5号西立建设有限公司2013年200000(贰拾万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7、宁农审报[2016]5号西立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193142.55(拾玖万叁仟壹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8、宁农审报[2016]5号庙后塘地块补助2012年255990元(贰拾伍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9、宁农审报[2016]5号输电线元(叁万玖仟肆佰零叁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10、宁农审报[2016]5号桥头胡村胡某九201150000(壹拾伍万元)村出具支付凭证、领款人签字票据、村出纳填写的用途清单、桥头胡街道联片领导签署分级审批证明意见及银行支取存款单;。”2018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可到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自行查阅。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桥头胡村旧村改造D地块模拟拆迁率98.8%的签约名单。2、2009年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财务公开审查表。(1)收入明细表;(2)支出明细表;(3)债务明细表;(4)债权明细表;(5)村干部报酬明细情况表;(6)接待费明细情况表等所有公开表。3、2010年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财务公开审查表。(1)收入明细表;(2)支出明细表;(3)债务明细表;(4)债权明细表;(5)村干部报酬明细情况表;(6)接待费明细情况表等所有公开表。4、2011年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财务公开审查表。(1)收入明细表;(2)支出明细表;(3)债务明细表;(4)债权明细表;(5)村干部报酬明细情况表;(6)接待费明细情况表等所有公开表。5、2012年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财务公开审查表。(1)收入明细表;(2)支出明细表;(3)债务明细表;(4)债权明细表;(5)村干部报酬明细情况表;(6)接待费明细情况表等所有公开表。6、2013年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财务公开审查表。(1)收入明细表;(2)支出明细表;(3)债务明细表;(4)债权明细表;(5)村干部报酬明细情况表;(6)接待费明细情况表等所有公开表。7、2014年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财务公开审查表。(1)收入明细表;(2)支出明细表;(3)债务明细表;(4)债权明细表;(5)村干部报酬明细情况表;(6)接待费明细情况表等所有公开表。8、依据宁农审报[2013]6号附表1-1,2009年农贸市场2877670.43元(贰佰捌拾柒万柒仟陆佰柒拾元肆角叁分)汇入桥头胡村财政账户符合财务制度的法定程序票据凭证全部。9、依据宁农审报[2013]6号附表1-3,2009年收城市开发公司归还借款2000000元(贰佰万元)资金,符合财务制度的法定归还票据凭证全部。10、依据宁农审报[2013]6号附表1-3,2011年收城市开发公司归还借款17350000元(壹仟柒佰叁拾伍万元)资金,符合财务制度的法定归还借款程序票据凭证全部。11、依据宁农审报[2013]6号附表2-4,2009年桥头胡村成立城市开发公司注册资金10000000元(壹仟万元)符合法定程序资料全部。12、依据宁农审报[2013]6号内容第四项(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第二款2009年至2011年宁海县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共向桥头胡村借款7250万元项目用途登记各笔借款支取村集体资金存款分级审核,审批签署证明意见,各次借款项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各笔借款合同或(协议借条)村财政账户银行划款凭证。”2018年5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公告张贴方式,在桥头胡村办公楼三务公开栏张贴了B、D地块被拆迁房屋权属人名单,即模拟签约名单,为便于你充分获得上述信息,到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中心及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自行查阅。

  68、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旧村改造B地块模拟拆迁签约率99.28%的签约名单。”2018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公告张贴方式,在桥头胡村办公楼三务公开栏张贴了B、D地块被拆迁房屋权属人名单,即模拟签约名单.若需查询,可到我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进行检索查询。

  69、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村改造实行模拟拆迁,桥头胡村向桥头胡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提出申请的申请书”。2018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70、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一期改造项目(A、C区块)每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复印件。”2018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若需查询,可到我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进行检索查询。

  71、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长潭小区安置用房(明月家园)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报告。”2018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目前该工程还未验收完成,无法提***综合验收报告。

  72、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一期改造项目(A、C区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2018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经了解,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没有要求办理拆迁许可证相关条款,该项目无需办理拆迁许可证,因此无法向您提***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

  73、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海湾花园商铺安置定位选择方案,2、本人选房顺序号为12号,至今尚未选择。”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湾花园商铺安置定位选择方案》”属于公开范围,申请公开的“本人选房顺序号为12号,至今尚未选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无法提***。

  74、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国土挂(2012)4号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上缴政府财政局账户划款入账凭证以及参与竞买的竞买人登记表。”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不具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资格,因此无法提***相关材料。

  75、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宁海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2]第7056号、[2013]第5202号、[2014]第5132号。”2019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桥依申请[2018]1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可到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中心自行查阅,或建议到宁海桥头胡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查询。

  76、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宁海县眠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841.3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退还结果及归档资料。2、宁海县眠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占地488.8平方米已作出罚没处理,要求提***处理文本及归档资料。”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201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可到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自行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77、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提***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代码,以及编制人员名单。”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代码”信息不存在,“编制人员名单”属于可以公开范围。

  78、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提***胡某十、胡某十一、胡某七安置房69万/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入账凭证。现在安置人员名单及银行转账凭证、入账凭证。2、要求提***庙后塘地块安置房人员名单、银行转账凭证、入账凭证。”2020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2020]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79、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提***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经济合作社2009年至2014年度每季度明细表全部。”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可到桥头胡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自行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80、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提供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自然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表(资源性资产)。经桥头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负责人、街道农经站签字盖章的资产清查登记表全部。”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桥政信[2020]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可到桥头胡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自行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补正告知书(说明理由)、补正说明、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补正告知书(说明理由)、2020年11月17日补正说明、2021年1月20日补正说明,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2017年以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挂号信复印件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是否合理行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二是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一、申请人是否合理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据此,申请人应合理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本案中,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数量来看,属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提起数量众多的政府信息的情形,从2017年以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数量达85件,过度申请行为有悖常理;从申请频次来看,申请人在一定时段内向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如在2017年7、8月二个月内就申请了53件政府信息公开,即使在涉案政府信息中也出现了重复申请的现象,申请频次之高,超出了一般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从申请人的说明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提出“其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拆迁补偿安置,“阳光拆迁”应当坚持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申请人身为合法公民本就有监督权,亦属同区块拆迁户,以上信息公开申请补偿安置信息是否公平、公正、合法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申请人提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来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但并不包含具体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出账票据及银行支付凭证,如果申请人能够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而怠于行使,却通过依申请提出政府信息的方式而获取大量与其无关系、重复的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则显得不合理,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也属于此种情形;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后果来看,大批量申请与其无利害关系、重复申请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事项,该行为可能迫使行政机关不必要的投入大量人力资源,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合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的涉案政府信息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2020年11月 10日、11月 18日、11月30日、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 5 件信息公开申请。其中,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11月 1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12月24日告知申请人涉案政府信息分别延期至2021年1月13日、1月25日前答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出的5 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案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应于2021年1月13日前作出,但被申请人却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桥政信[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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