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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符合4个条件工业用地可变为商业用地

  老厂区配套落后,想搬迁;商厦林立的城区,却夹杂着零星的厂房,有些甚至废弃,与周边环境不符;企业要发展,厂房不够用……这样的问题或将得到解决。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得到消息,宁波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旨在加快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提升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

  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2002年7月1日前;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3.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同时在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后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按此途径,企业需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一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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