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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涉及宁波4地

  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nbt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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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的浙土字(3302)A[2022]-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宁波市2022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利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发〔2020〕23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19〕20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1〕2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批次按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7〕39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1〕24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2)A[2022]-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阳明东路(新建路-三官堂路)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余政征告〔2022〕2号)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阳明古镇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工程-阳明东路(新建路-三官堂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22〕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三官堂路,南至阳明东路南侧沿街房屋,西至新建路,北至阳明东路北侧沿街房屋(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前期已列入收购范围的单位房屋除外)。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99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为2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西岸村旧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为宁波市奉化区西岸村旧村改造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相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22〕第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桥西岸路,南至惠政西路,西至广平路,北至岳林路。具体以奉化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830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0300.68平方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50日,搬迁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的第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含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后张停车场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后张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22〕第0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洪塘南路,西至赵家河,南至江北大道,北至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北边厂房(不含)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区江北大道1236弄9号(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部分)。如有出入,以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被征收非住宅4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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