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提示:《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0-09-03 各局(办)、 庵东镇人民政府: 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实施, 进一步规范产业招商相关政策, 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提高新区土地利用水平, 结合杭州湾新区实际, 特制定本招商政策。 一、 项目准入 (一) ...
《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0-09-03 各局(办)、 庵东镇人民政府: 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实施, 进一步规范产业招商相关政策, 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提高新区土地利用水平, 结合杭州湾新区实际, 特制定本招商政策。 一、 项目准入 (一) 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本招商政策主要支持引进新区确定的六大重点发展产业,即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生物医药医疗器械、 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 新能源新光源、 新材料、新装备等国家鼓励、 允许类产业。 (二) 单体项目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投资方在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仅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 下同) 内资在 2000 万元以上或外资在 300 万美元以上;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低于 200 万元/亩的, 必须达到 200 万元/亩以上, 下同); 项目达产后亩均工业计税销售 400 万元以上或亩均上缴税收 25 万元以上。 同时, 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地方政府在环保、 节能、 安全生产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要求。 二、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确定 工业用地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至 2010 年底前, 对进区项目符合以上项目准入条件的,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 起始价为 30 万元/亩。 对符合项目准入条件而且投资规模大、 投资强度高的项目,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给予适当降低, 具体为: (一) 对单体项目注册资本内资在 4000 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 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10%的项目,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分别为: 1. 注册资本在 4000 万元至 8000 万元(外资 500 万至 1000 万美元) 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 价为 25 万元/亩; 2. 注册资本在 8000 万元至 1. 5 亿元(外资 1000 万至 2000 万美元) 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20 万元/亩; 3. 注册资本在 1. 5 亿元至 2. 5 亿元(外资 2000 万至 3000 万美元) 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16. 8 万元/亩; 4. 注册资本在 2. 5 亿元(外资 3000 万美元) 以上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13. 6 万元/亩。 (二) 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0%的项目, 且注册资本内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外资在 4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分别为: 1.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 20%至 30%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25 万元/亩; 2.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 30%至 40%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20 万元/亩; 3.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 40%至 50%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16. 8 万元/亩; 4.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 50%以上的, 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 13. 6 万元/亩。 三、 财政专项奖励政策 进区项目除可以享受新区出台的有关工业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外, 对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审定的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投产、 达产的产出规模大, 亩均税收贡献大的项目, 给予以下财政专项奖励: (一) 对年工业计税销售在 2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方式为: 1. 工业计税销售在 2 亿元至 4 亿元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3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15%予以奖励; 2. 工业计税销售在 4 亿元至 6 亿元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4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20%予以奖励; 3. 工业计税销售在 6 亿元至 10 亿元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6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均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30%予以奖励; 4. 工业计税销售在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 的 7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35%予以奖励。 (二) 对上缴税收在 25 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奖励方式为: 1. 上缴税收 25 万元至 30 万元/亩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25%予以奖励; 2. 上缴税收 30 万元至 35 万元/亩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6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30%予以奖励; 3. 上缴税收 35 万元至 40 万元/亩的项目, 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80%,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均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40%予以奖励; 4. 上缴税收 40 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在达产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90%予以奖励, 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 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 45%予以奖励。 上述两款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 一事一议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320万/亩或税收产出超过45万/亩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好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新区需要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可以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五、 本政策相关条款由投资合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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