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租方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都得缴罚单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胡鸽 通讯员 储文静)近日,区安监局接到东郊街道安监所报称,仇毕社区一仓库内存储了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宁波鄞州柒色原企业有限公司在仓库内存储了天女牌油性油漆约2吨。
这家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单位,并没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涉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作为房屋出租方,宁波江东通达铜业有限公司在出租仓库时,并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样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两家企业都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当即向宁波鄞州柒色原企业有限公司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负责人立即将储存在非专用仓库的油性油漆搬运至专用仓库。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法》头部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查处结果,安监部门对承租方、出租方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和1万元的处罚决定。
部分油漆经营店主心存侥幸心理,追求短期效益,盲目将危险化学品放置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殊不知油性油漆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中,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只关注每年丰厚的房租收入,而忘记了出租方必须履行的安全职责,一旦承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租企业也会因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监部门提醒企业,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算“经济账”,更不忘“安全账”。
版权声明:本文由青岛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