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2022年版)
为加强街道招商引资引税工作力度,推进落实“以商引商”和“联动招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社会各招商力量引荐项目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税源型优质企业落户街道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既好又快地发展,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引荐项目并促成项目落户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新引进项目落户之日起满12个月内,年度上规(限)和月度上规(限)的,每个项目按照3000元、5000元奖励给予引荐人。项目落户之日起12个月内,单个项目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按照1万元、2万元、5万元再额外奖励给引荐人。
新引进项目落户当年实缴的市外内资、浙商回归资金超过500、1000、3000万元人民币(含),按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引荐人2000元、3000元、5000元。
引进的项目自落户之日起满12个月内,在高新区内缴纳税收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将该税收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荐人,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一)引进项目是指在高新区内完成商事注册登记及纳税的企业,并在街道发展服务办公室备案,且属于新明街道归口的企业。年度、月度上规(限)以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为准。
(二)“缴纳税收总额”是指年实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增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合计。不包括企业因房产开发销售所产生的税收,以及其在高新区从事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所产生的税收,其中合伙制企业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均视同企业所得税。
(三)本意见中的不同类型奖励可重复享受。对引进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市级或区级引荐人(招商中介)要求的,优先按上级文件执行,与本意见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项目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或引进,最终促成项目落户街道的个人。多人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第一引荐人组织协调分配。引荐人不包括项目团队相关人员,不包括街道工作人员。
(五)奖励由项目引荐人进行申请,街道发展服务办公室初审,财政审计办公室复审后发放。
(六)引荐人奖励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街道在发放资金总额内直接扣除后代缴。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鄞新办〔2018〕71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如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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