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鄞政发[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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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鄞政发[2007]40号)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内必备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新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必须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规避、干预。
(一)原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企业,因镇乡(街道)、村办企业改制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建造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列入市、区重点工程或重点改造区域的工业拆迁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对于全球500强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工业项目、省市重点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属于市、区重点技改的扩建项目,并符合扩建条件的,允许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设置必要条件。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区规划分局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予以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空间布局,负责出让地块的项目备案、核准审查,监督项目执行“双控”指标、投资强度、产业布局及产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安排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中心开展土地前期开发所需资金,会同国土资源分局督促土地受让人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投资创业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拟出让地块的征地政策处理、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拆迁、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出让日前一个月将净地移交主管部门;在地块受让人确定后,还应督促项目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及如期开工、抓紧投产。
第五条 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份,应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发展、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当明确本年度出让土地总量、出让地块区域分布概况和出让时序安排等。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中心的工业项目意向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预申请。
第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供应计划和用地预申请情况,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地块的公开出让方式。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优先适用拍卖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用地指标、环境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意向投资企业情况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涉及涉外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及海岸线使用等事宜,应预先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林业和海洋等部门意见,并报相关机关批准。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应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土地供应准入条件、环保要求、容积率、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绿地率、单位面积产出、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等。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发展、规划、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环保要求等;
2.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原则上应在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内;
3.除因城市规划实施、产业政策规定外,不得设置影响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正、公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出让土地基本情况、出让方式、竞买条件、受理期限、竞买时间等内容,限期受理竞买申请。
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竞买申请,并承诺愿意接受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
主管部门通知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缴纳保证金后,根据出让公告按时参加地块竞投或竞买。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受让人后,主管部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并依法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作为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以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转为现场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一)在招标评标中,有两个以上投标人均满足标底要求、综合评价结果同为最高且报价相同的;
第十三条 在出让地块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受让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及工商等部门,办理工业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许可、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受让人在办理供地手续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第十四条 2007、2008两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农转用报批等费用由出让地块所在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中心先行垫付。
提取工业出让地块成交额的5%,统筹用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原有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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