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宁波经济开发区 入区企业除享受中央政府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对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化工、精密机械加工等高新技术项目、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引进外资额度巨大项目和对于我区开发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宁波开发区管委会还专门设立了企业发展基金和高新科技发展基金,在项目筹建、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对外贸易、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土地:“八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蒸汽、通讯、通有线电视、上水、下水、排污和土地自然平整)条件的工业用地,具有50年使用权。 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国家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部、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税外收费:依法治区,大幅减少税外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杜绝乱收费。 基建补贴: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需要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用电一次性电贴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 鄞州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享受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外资项目,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增资的企业和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实行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分5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的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可全额退还。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产设备价值的40%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 宁波市 一、引进内资优惠政策 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根据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享受优惠地价、财政补贴、费用减免等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和省、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支持各类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享受本市鼓励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在宁波市辖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缴纳),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依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臧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臧按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宁波,除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科技项目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中信(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和省级开发区内的项目、嫁接改造老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项目、开发农业和创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宁波市在土地价格、企业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特定的优惠政策。 预提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宁波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汇出所得税: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关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宁波江北 为更好的实施《江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办发〔2007〕57号)文件,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有关内容解释 1、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2008年1月1日以后验收合格并正式开始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 2、特色楼宇: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为同行业服务企业达60%以上,且入驻率达70%,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80%的商务楼宇。 3、楼宇经营管理主体:负责楼宇整体招商、商业宣传及为楼宇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的经营管理公司,一般的楼宇销售商和物业公司不享受该政策。 4、国内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企业规模、行业地位或税收上缴等处于国内同行业前20位,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总部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或或具有一定规模的控股公司总部(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 6、国家知名品牌:仅指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7、有关百分比均按面积计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2008招商引资政策各项补助、奖励,需填报2008江北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封面,及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补助所需材料:商务楼宇房产证复印件、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介绍(附件3)。 3、申报鼓励培育特色楼宇补助所需材料:商务楼宇房产证复印件、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附件3)。 4、申报鼓励培育特色楼宇补助所需材料:商务楼宇购买合同、代销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入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附件3)。 5、申报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补贴所需材料: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入驻特色楼宇的需增加:所有入驻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附件3)。 6、申报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所需材料:入驻企业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介绍。 7、申报引进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 8、申报鼓励引进先进工业项目所需材料:(1)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国税、地税复印件;(2)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国家知名品牌产品证书和商标复印件。 9、申报鼓楼引进制造业知名企业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国税、地税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 10、招商引资引荐奖部分另附 所有提供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政策实施程序 1、各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项目引荐奖励可由街道(镇、工业区)代为申报。 2、区招商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 3、所有申报项目经初审、汇总后报区招商领导小组审定。 4、审定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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