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
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电驱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型机床”)签署《厂房租赁合同》。
2、重型机床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宋济隆先生为重型机床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厂房租赁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重型机床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188号的一厂、二厂及办公楼。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确定租赁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出租方: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甲方)
承租方:宁波东力电驱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2、租赁物: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 188号的一厂及办公楼,租赁面积为24,071.24平方米。
4、租金:人民币17元/平方米/月,月租金409,211.08元,总租金4,910,532.96元(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零伍佰叁拾贰元玖角陆分)。
本租赁合同按固定租金方式执行,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另行约定。
6、生效时间: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出租方: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甲方)
承租方:宁波东力电驱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2、租赁物: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 188号的二厂及办公楼,租赁面积为19,185.45平方米。
4、租金:人民币17元/平方米/月,月租金326,152.65元,总租金3,913,831.80元(人民币叁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叁拾壹元捌角整)。
本租赁合同按固定租金方式执行,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另行约定。
6、生效时间: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机床厂房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向关联方重型机床继续租赁厂房。
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照独立第三方租赁合同,不高于同类地段租赁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东力集团(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140.55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继续租赁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厂房,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继续租赁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厂房,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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