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不动产等司法拍卖涉税及******问题 2021113 大力税手 专业税务产业服务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不能提***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留言答复说法,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征税政策与正常房屋交易一致。综上,请问从不动产查询得知法拍房原值,那么法拍房应缴个人所得税能否与正常房产交易一样享受当地省份确定的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优惠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三、纳税人未提***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青海省根据以上文件下发了青海省的相关文件,其中规定的核定比例为1%;原文部分内容如下: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纳税人未提***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的法拍房转让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通过法院拍卖了一套西宁地区房产,满足满五唯一,但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无法取得被执行人夫妻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1.是否使用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无法提***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西宁市不动产中心税务人员能否依据税务系统数据查询被执行人夫妻房产,解决被执行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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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转让住房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纳服规范3.0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 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根据上述申报要求,在被执行不配合且无法提***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违规受理申报。
法拍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重置成本价为110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620万元,请问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过户买卖双方应当交哪些税?税率各多少?增值部分怎么确定?破产企业拍卖的所得税怎么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的问题
。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司法拍卖的税款时间为法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实质上属于成交价格是否含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的民事约定。
上述回复仅***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我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竞得XX房地产,此次拍卖公告中规定“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由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需由买受人先代为垫付,先自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 我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收,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拍卖无直接关联,非本次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 该理解是否正确,请予回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按咨询中所述,纳税人是拍卖资产受让人,无需就此项资产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替资产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资产转让方应将拍卖资产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买方税收我交了,是否会因为税局和卖方之间的税收关系导致我无法******,具体依据是什么,比如税局没办法收到卖方的历史欠税和本交易环节税收。我司的理解是从物权法看法院拍卖成交,我就取得了物权了,我把我该交的税收交了,税局有义务配合执行法院的有效司法文书,为啥税局不开不动产交易涉税联系单给我去******,为啥税局不开不动产交易涉税联系单给我去******,为啥税局不开不动产交易涉税联系单给我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业务操作规范,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上述回复仅***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本人于2016年从法院拍卖取得开发商未售出住宅房屋一套,本人带着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多次去找开发商,让开发商给缴纳销售不动产税(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就是不给缴纳,本人又去找了县里税务局(税务稽查),说明情况,税务稽查以很多理由也不愿催缴税费。我听说国家税务总局是不是出台过关于法院拍卖房屋缴税情况的详细说明,求救,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我想咨询一下河北省企业破产由法院拍卖的工业用地,买家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头部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套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的公寓,法院要求所有税费由我承担,我想了解下我要交什么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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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其他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主税种实征税款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司法公开拍卖网站看到房屋一套,地点是未央区。据了解,前手出卖人(即被执行人)因未缴纳大修基金,未办理房产证,标的房屋当前因出卖人有购房贷款在银行抵押。请问:我在拍卖到标的房屋过程中,涉及哪些税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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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被执行人,只有购房合同,未缴契税、未******、未交大修基金、未交房,未取得购房******,被执行人和开放商的交易行为未完成,房子目前在开放商名下,我是刚需,没有房,我拿这法院的裁定书 过户需要交什么税,应该是首次登记,只需要交一次契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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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头部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销售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头部条第八款:“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水利建设基金: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可以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您好!本人拟在2019年参加司法拍卖,拍取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商品房一套,预计价格500+万。根据法院公开拍卖信息,该房产系预售状态,原买受人尚未办理契税及申领房产证(属于预售状态)。本人拍取得房产后依法须缴纳本次交易的所有税费。请问:(1)本次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2)本次转让需要按二手转让缴纳豪宅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不存在豪宅税这一税种,请核实具体问题。
在网上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对方是由于******受贿的刑事案件犯罪人。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还需交卖方的个人所得税呢?因为现在我们是与法院进行交易,卖方不再是个人而是法院
如果该房产仍登记在个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房子原业主为张三,开发商备案给张三也开具******了。现法院拍卖给了李四,有法院的裁定书及合同备案表。这种情况李四要怎么去交契税?开发商要怎么配合李四办理契税缴纳?开发商和李四没有之间没有签署合同
办理契税申报业务需提***以下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原件及复印件(全额)原件查验后退回 ;4.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个人有效身份证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相应材料:1.享受契税优惠:提***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拍的一幢房子,法院确认拍卖成交价格6000万元,同时,按照法院事先公布的拍卖公告规定,“买受人需要承担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被拍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和以前年度欠缴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所有欠费,”我公司另行承担了交易税费800万元,水电欠费50万元。请问,这850万元是否可以记入该不动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法院司法拍卖一般纳税人企业名下2017年5月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过户时卖方的税费需买受人承担,作为竞买人,为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咨询问题如下:
2.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按差额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那么“差额”是否指的是“买方购买房屋的金额减去卖方购买房屋时的金额?因法院未能提***卖方企业取得房产时的交易金额,竞买人如何查询该金额是多少?如何查询卖方取得该房屋时缴纳了多少税费?需要提***什么材料?
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头部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核定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头部条第二款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等资料的非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款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第三条对转让非住房的,按转让收入额的0.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款同时废止。”
您好,我公司拟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竞买一处内蒙古的采矿权。竞买公告上提示“所涉一切税、费
、上述税费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的时候缴纳吗?若不是,应当在什么环节缴纳?完税凭证是向矿山所在地(内蒙古)的税务机关索取吗?3
、上述税费是由买受人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缴纳还是买受人支付给法院、法院再支付给税务机关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相关税费在办理产权变更前缴纳,税款缴纳及完税证明请联系内蒙古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我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获得开发商一手的车位,已注明所有税费有买家承担,开发商是一般纳税人,请问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然后企业所得税跟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该企业未注销,但是应该经营不太正常了。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具体项目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按规定比例预缴,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非住宅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5、契税:契税由购买方申报缴纳,税率为3%。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竞得一住宅,因原房产所有权人已无法开具******,公司在过户时,如何缴税?原房产所有人需要的缴纳的税收是否需要由竞得人即我司负担?如需要我司负担,因所代缴的税费不属于我司承担的,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上的抬头又如何写?
法院拍卖前应有明确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同时缴纳相关税费,缴款凭证抬头是产权所有人的名字。若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具体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执行。
我司于去年取得破产企业拍卖的资产,其中包含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我司仅保留厂房用于出租,其他资产打包出售。由于我司在取得拍卖资产时,并未取得相关进项税,我司持有目的是为了二次出售,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查找相关资料: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贵局在办税指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备案-“050306销售旧货”中阐述“一、业务概述: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局报备方式享受减税。(本政策解析为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指出,销售旧货指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与我所了解的有所出入。特请咨询该打包资产出售能否按照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若你司销售的货物符合以上文件定义的旧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我是个人,5月份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途径拍得一地产公司名下房产。该房产建成14年,房产证于2009年由地产公司办理在地产公司名下。由于司法拍卖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我在办理过户上土地增值税时对方公司税务专管员认为对方公司属于房地产公司要求按照新房尾盘销售6%进行核定征收,我个人坚持认为该房产已经属于旧房,应该按照云地税发2007年89号文单位转让旧房2%进行核对征收。理由是:1、是否属于旧房与公司是否属于房地产公司无关,只与是否办理房产证及使用时间超过两年有关;2、由于是法院拍卖14年前建成房产,无法取得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所需的评估依据资料,且也找评估公司出了情况说明,所以该房产属于无法进行评估范畴;2、由于是地产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时不能自己给自己开******,所以也无******;鉴于以上3条,应该按照成交金额的2%进行核定征收。请领导给以解答为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因此,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转让旧房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你好,我在法院拍卖中取得工业土地和房屋两块产权。其中一块为个人持有,另一块为企业持有。拍卖后得知由于对方现在没有资产,请问过户时应卖方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由谁来承担。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头部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头部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因走逃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法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进行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弥补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规定,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头部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购房******的,实行核定征收。由于篇幅有限,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竞买到法院通过正规机构拍卖土地房产,无税务机关的正式******,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税务窗口人员让我去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缴纳原土地房产持有者销售环节的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只是个合法的购买者,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即可,,被拍卖者环节的税收有什么依据让我去缴纳?既然是法院拍卖,被执行者基本无履行能力,难道他不把税交完,我就永远不能过户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头部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本人于2019年8月31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以蕞高价格获取位于沙市区白云路金江宝坻23栋2层1号、23栋3层1号两处房产,在规定时限内交付全部购房款后,法院将拍卖购房******、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税费缴纳责任划分函给我。
于2019年9月24号到沙市区不动产办理房屋的解封及转移手续,不动产对我出示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单后在交税过程中,税务征收窗口答复,无不动产销售******,纳税人的税费虽然由纳税人承担,但必须先收缴后本人才可以交纳契税等费用完成******手续,并且将纳税人和拍卖人的税费征收明细给我,事后本人多次到沙市区税务局、荆州市税务局协调沟通无果。
本人是通过网上拍卖获取,根本不认识该房屋的开发商,通过其他渠道了解该小区开发商早已因债务纠纷找不到人,并且早已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税务账号已冻结。
该房产因过户已解封很长时间,但过户手续至今未完成,如债务人再次因债务问题导致被法院查封,本人将出现巨大损失,请给于协调处理。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头部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09月3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销售不动产******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头部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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