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鄞政发〔2020〕7号)
宁波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20年1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1.6789公顷,其中征收鄞州区集体土地21.1116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30212)A[2019]-000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利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下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鄞政发 [2017]11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4]77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认(联系电线)。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212)A[2019]-000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土地征收工作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实施。
版权声明:本文由青岛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